复合食品包装袋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通过层合挤出或共挤复合等方式制成的食品包装容器,这类包装袋通常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阻隔性能、光学性能、耐化学药品性能等,能够满足食品包装的各种需求,为了确保这类包装袋的卫生安全性,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卫生标准,即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以纸、塑料薄膜、铝箔等为基材,通过黏合剂复合或层合等方法制成的、供包装食品用的复合食品包装袋,不适用于纸与塑料、塑料与铝箔等简单复合的制品以及食品用塑料编织袋。
引用标准
该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
1、GB 5009.6-1985《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GB 5009.74-1985《食品包装用锌盐、镉盐、铅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GB 5009.84-1985《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GB 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5、GB/T 4456-199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6、GB/T 4857.5-1992《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7、QB/T 1871-1993《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8、QB/T 2357-1998《聚氯乙烯(PVC)收缩薄膜》
技术要求
1、原材料
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基材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黏合剂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且不应使用含有苯、甲苯、二甲苯及乙醇胺的黏合剂。
2、感官要求
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外观应平整,无划伤、烫伤、气泡、穿孔、异物等缺陷,复合层之间应黏合牢固,无分层、剥离现象。
3、物理机械性能
复合食品包装袋的物理机械性能包括厚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剥离强度等,这些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卫生要求
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卫生要求包括重金属(以 Pb 计)、砷、甲醛、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 Pb 计)、镉、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甲苯二胺、乙二胺等项目,这些项目的限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试验方法
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采用目测法进行检验。
2、物理机械性能
物理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包括厚度的测定、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剥离强度的测定等,这些试验方法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包括重金属(以 Pb 计)的测定、砷的测定、甲醛的测定、蒸发残渣的测定、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重金属(以 Pb 计)的测定、镉的测定、氯乙烯单体的测定、苯乙烯单体的测定、甲苯二胺的测定、乙二胺的测定等,这些试验方法可参考 GB 5009.6-1985、GB 5009.74-1985、GB 5009.84-1985 等标准的规定。
检验规则
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用于感官要求、物理机械性能和卫生要求的检验。
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物理机械性能和卫生要求中的部分项目。
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
–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判定规则
感官要求和物理机械性能的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如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卫生要求的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材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
2、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密封,外包装应牢固、防潮。
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受潮、日光暴晒和重压。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仓库内,贮存期不宜超过两年。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对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原材料、感官要求、物理机械性能、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